各旗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细则》已经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31次党组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联系人:刘美清;联系方式:5110315)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强市战略,以高质量知识产权项目引领全市经济创新发展,依据《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GB/T39551)等,为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价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四款所指“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第五款所指“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第八条第六款所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执行、绩效评价和资助落实;第八条第三款所指“对全市新注册成立或引进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开办经费资助;以及第二章第三条“其它需要资助奖励的项目”,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和“蒙”字标认证奖励等落实。
第二章 产业类专利导航资助及申报要求
第三条 专利导航是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产业类专利导航主要服务于产业发展,其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产业规划、区域规划和招商引资。
第四条 产业规划类导航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60万元。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为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行业(产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及知识产权公益类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 合作单位应为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相关项目工作基础、工作经验和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认定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TISC(技术和创新支持中心)。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导航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结题汇报材料,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总结:
项目准备:调研产业链重点企业需求;召开内部讨论会,明确分析重点、进度安排和成员分工等情况;
项目管理:阶段性目标完成、人员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及沟通协作等情况;
项目成果:专利导航项目分析报告、数据处理报告、专利图谱集和专项数据库的完成情况;专利布局、挖掘或申请情况;培养和引进专利导航项目分析人才情况;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项目应用:项目备案、专利导航决策建议专报批示、专利导航项目成果采用方评价意见及是否专利导航优秀典型案例等。
(四)提供具有资质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实际支出成本核算报告。
第三章 企业类专利导航资助及申报要求
第八条 企业类专利导航是指支撑企业投资并购、上市、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决策的专利导航。
第九条 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申报主体应为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企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人员,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健全,拥有有效专利数量5件以上或核心发明专利数量2件以上;企业决策者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能够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发展规划,并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可靠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
第十一条 合作单位应为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相关项目工作基础、工作经验和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导航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结题汇报材料,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总结:
项目准备:项目需求沟通、方案制定及项目成果应用场景设定等情况;
项目管理:项目时序进度、人员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及沟通协作等情况;
项目成果:专利导航项目分析报告、技术主题分类数据库、企业专利运营总体方案或分项计划建议完成情况;专利布局、挖掘或申请情况;培养和引进专利导航项目分析人才情况;专利导航企业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成果运用:企业对项目成果的运用,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等情况。
(四)提供具有资质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实际支出成本核算报告。
第四章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及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是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园区开展协同创新,合作研发高价值发明专利和专利组合,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提升产业发展效能的创新项目。
第十四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项目获得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资助,获得绩效评价良好等次的给予8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为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
企业应为重点产业领域内的市场主体,专利拥有量在所属产业内名列前茅,资产状况及经营业绩良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应的资产规模、研发团队和资金筹措能力等基础条件,项目涉及的专利产业化基地设在鄂尔多斯市。
高校或科研院所应为创新能力强,至少拥有有效发明专利6件以上,有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相关项目实施经验。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机制建设:考评重点产业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协同攻关工作制度建设、项目参与单位协作情况;
高价值专利培育:考评产业和专利信息分析、预测、高价值专利布局和挖掘及专利转化运用情况等;
项目成果:考评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撑产业创新发展情况、工具和方法创新对协同推进高价值专利创造和专利转化实施的推动情况;
示范引领:考评经验做法总结和推广情况。
第五章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及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是指企业运用发明专利技术产出产品并投放市场的活动,企业拥有已实施的发明专利,并首次实施产业化。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办法》相关要求,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条件要求
(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应的专利产品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一专利产品涉及多项发明专利的,以备案产品的“核心专利”申请;
(二)发明专利产品实现300万元以上的年度销售收入,或有500万元以上的年度销售收入增长;
(三)项目申报人非专利第一权利人的,须由其他所有权利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申报人申请本项目资助的声明;
(四)发明专利为距法定期限到期不少于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
第二十条 每件专利满足上述产业化条件后可给予10万元资助,每年每家企业限申报一件,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每年择优支持20个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近3年年费收据;
(三)专项审计报告或连续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四)专利产品备案及核心专利证明材料。
第六章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资助及申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是落实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要求,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动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活动项目。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通过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商标或专利代理业务的资质条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依法开展代理等相关服务,积极从事知识产权公益服务。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托管服务项目合同书;
(三)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团队组建:服务团队组建和工作计划制定等情况;
服务供给:托管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环节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情况;
服务成效:托管期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第七章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及申报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我市区域内新注册成立或引进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依年度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实施绩效评价,给予3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具备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资质条件;设立运作期已满一年且正常开展(专利)代理、知识产权评估、技术交易等业务;代理机构应有常驻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工作;未获得过市级开办经费资助。
第二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备案材料;
(四)代理师的执业证和资格证;
(五)相关业务签订的合同和出具的发票;
(六)专利机构的人员组成情况;
(七)由代理机构申请后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证明材料;
(八)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服务机构财务报表。
第八章 “蒙”字标认证资助及申报要求
第二十九条 “蒙”字标认证是联盟认证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和“蒙”字标认证标准的规定,对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十条 对首次获得“蒙”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后续由于资质复审、重新获证及该获得“蒙”字标认证企业的其他产品再次获得“蒙”字标认证证书的,不再享受此种奖励。对享受过市级同类奖补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满足《“蒙”字标认证通用要求农业生产加工领域》(DB15/T 1700.1-2019)及申请产品相应“蒙”字标产品认证要求。
第三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蒙”字标认证申请表;
(二)“蒙”字标产品认证检查计划;
(三)“蒙”字标产品认证检查报告;
(四)“蒙”字标产品认证认证决定审批表;
(五)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六)“蒙”字标认证证书。
第九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安排部署,发布项目(需求)征集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方向。
(二)各旗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逐级审核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并提交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择优立项。
(三)项目立项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等相关内容,项目执行期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验收评价,对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报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依据评价(结果)等次或支出成本给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 不予资助情形
(一)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近3年)、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者,不予资助;
(二)凡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当年度申请资助资格。
(三)凡不符合资助条件要求或项目考评不合格者,不予资助;
(四)凡经费使用支出不合理或经费管理混乱者,不予资助;
(五)其它依据法律法规不能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资助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已完成并通过绩效评价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