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6-0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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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 补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受理条件: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在《鄂尔多斯日报》登载遗失声明期满1个月

     

    审批时限:15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无收费

     

    审批流程: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补办证申请书;

    2、《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登报声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4、未遗失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承担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7、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除报纸原件外应为A4纸打印,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亲笔签名。

     

    受理地点:康巴什新区湖滨路市政务中心三层23号药监局窗口办理。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0477-2232871

     

    说明: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去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办理,但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和录入申请资料会需要一定的时间,办理速度慢,建议申请人进行网上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