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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6-05 09:33
项目名称: 补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受理条件: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在《鄂尔多斯日报》登载遗失声明期满1个月
审批时限:15工作日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收费
审批流程: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补办证申请书;
2、《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登报声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4、未遗失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承担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7、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除报纸原件外应为A4纸打印,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亲笔签名。
受理地点:康巴什新区湖滨路市政务中心三层23号药监局窗口办理。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0477-2232871
说明: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去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办理,但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和录入申请资料会需要一定的时间,办理速度慢,建议申请人进行网上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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