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工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9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下称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运动会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殊标志,是指:(一)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及其简称的中英文字(包括缩写、改写字样)名称;
(二)第十届民族运动会会徽;
(三)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吉祥物;
(四)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其他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标志权利人,是指第十届民族运动会鄂尔多斯市筹备执行工作委员会(下称执委会)。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执委会授权所属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殊标志使用的许可、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殊标志,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标志和专利的登记。
第五条 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执委会申报会徽和吉祥物作为特殊标志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范围是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的第1-45类的商品和服务。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
第六条 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依照本规定及相关授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