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鄂尔多斯市百姓人家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50691MA0Q87E29N
住所(住址):康巴什区盈馨佳苑6号楼1102
负责人:刘羽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66
联系电话:18******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康巴什区神华康城D区111号楼2单元604室
按照疫情防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求,2022年12月14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局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百姓人家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N95口罩时涉嫌存在哄抬价格行为,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调查、提取证据、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8日期间,分四批次购进DAFANG牌N95口罩共7200个,购进单价为1.1元/个或1.2元/个。2022年12月7日-14日期间,该公司销售DAFANG牌N95口罩的价格从最低2元/个逐步提高至2.5元/个、2.8元/个,3元/个、3.5元/个、4元/个,在12月7日-12月14日期间共计销售DAFANG牌N95口罩6349个,取得违法所得68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所签的证据材料是当事人的行为,所签文书材料具有证明力和有效性。
3.当事人提交《DAFANG牌N95口罩销售情况统计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12月7日-2022年12月14日期间以2元/个(销售100个)、2.5元/个(销售1271个)、2.8元/个(销售200个)、3元/个(销售2878个)、3.5元/个(销售1307个)、4元/个(销售593个)等不同价格销售DAFANG牌N95口罩,并取得违法所得6820元的事实。
4.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记录当事人办公地点、主营业务等总体情况证明当事人正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且以上述价格销售DAFANG牌N95口罩的事实。
5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12月7日-2022年12月14日期间,在购进成本未大幅度变化的情况下,逐步以2元/个、2.5元/个、2.8元/个、3元/个、3.5元/个、4元/个的价格销售N95口罩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内蒙古康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8日期间分4批次以1.1元/个和1.2元/个的价格购进DAFANG牌N95口罩的事实。
7. 当事人提交《退款情况说明》以及《申请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部分多收费用进行退还,并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一定贡献的事实。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2023年3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向用户退还多收价款,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退还了1030元,其余5790元违法所得因顾客信息不完整、顾客流动性大、数量较多等原因未能退款。
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意见》中关于哄抬价格行为认定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以及积极配合调查等表现,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5790元(大写:人民币元伍仟柒佰玖拾元整)。
二、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6820元(大写:人民币陆千捌佰贰拾元整)。
两项合计:12610元(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壹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管部门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分行东颐支行,地址:康巴什新区团结路鄂尔多斯大剧院对面,收款单位名称: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账号:06120816292000968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乌兰木伦河南岸CBD兴泰商务广场T5-808,联系电话:0477-8322728);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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