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市市监处罚〔2023〕3号
当事人: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50625MA0PUTR8XG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纬七路南、经四路西、一环路北、经三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虎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527271986****1016
2023年1月4日至6日,我局执法检查中发现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减压撬内至卸气站天然气管道未提供监督检验报告;减压撬内至一期管廊天然气管道超期未检验(检验报告DD3-2019-375),有效期至2022年4月;一期管廊至锅炉天然气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二期五套压缩机撬内润滑油泵出口至压缩机各3条润滑油管道,压缩机厂房内润滑油站撬内润滑油泵出口至换热器至过滤器润滑油管道,共计73条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调查、提取证据、制作检查笔录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减压撬内至卸气站天然气管道未经检验;减压撬内至一期管廊天然气管道超期未检验(检验报告DD3-2019-375),有效期至2022年4月;一期管廊至锅炉天然气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二期三套压缩机撬内润滑油泵出口至压缩机各3条润滑油管道,压缩机厂房内润滑油站撬内润滑油泵出口至换热器至过滤器润滑油管道,共计67条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2023年1月13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毛劲松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过询问,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毛劲松承认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减压撬内至卸气站天然气管道未经检验;减压撬内至一期管廊天然气管道超期未检验(检验报告DD3-2019-375),有效期至2022年4月;一期管廊至锅炉天然气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二期五套压缩机撬内润滑油泵出口至压缩机各3条润滑油管道,压缩机厂房内润滑油站撬内润滑油泵出口至换热器至过滤器润滑油管道,共计67条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调查核实二期两套压缩机撬内润滑油泵出口至压缩机各3条润滑油管道,共计6条压力管道因为管径规格小于DN50,不属于压力管道范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授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所签的证据材料是当事人的行为,所签文书材料具有证明力和有效性。
3.2023年1月6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2023年1月6日现场笔录1份、2023年1月6日(鄂市)市监特令〔2023〕第00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的违法事实。
4.2023年1月13日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毛劲松询问笔录1份、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56条未检验压力管道明细1份、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DD3-2019-375)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的违法事实。
5.2023年1月18日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关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
6.特种设备目录1份。证明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减压撬内至卸气站天然气管道,减压撬内至一期管廊天然气管道超期未检验(检验报告DD3-2019-375),有效期至2022年4月,一期管廊至锅炉天然气管道,二期三套压缩机撬内润滑油泵出口至压缩机各3条润滑油管道,压缩机厂房内润滑油站撬内润滑油泵出口至换热器至过滤器润滑油管道,共计67条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中压力管道范畴。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下达了鄂市监特罚告字〔20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内蒙古万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减压撬内至卸气站天然气管道未经检验;减压撬内至一期管廊天然气管道超期未检验(检验报告DD3-2019-375),有效期至2022年4月;一期管廊至锅炉天然气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二期三套压缩机撬内润滑油泵出口至压缩机各3条润滑油管道,压缩机厂房内润滑油站撬内润滑油泵出口至换热器至过滤器润滑油管道,共计67条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接到我局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后仍然继续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另外未经检验数量较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具有从重处罚的因素。但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按时接受询问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积极措施对风险进行管控并已主动联系检验机构准备检验工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的,又具有从轻处罚的因素。综合考虑,给予一般处罚。(从轻111000元至从重219000元之间选择)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罚款。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名称: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东颐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旗顺家园3号1层西)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地址:乌兰木伦河南岸CBD兴泰商务广场T5-808,联系电话:0477-83227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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