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8-1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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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市的创建工作,按照全市食品药品电子监管建设规划和年初工作部署,市局组织人员于6月底完成了对全市除东胜区外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流通管理软件”的安装和培训,监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监管系统,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电子监管系统运行正常、发挥实效,根据《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发〔2012〕276号)、《关于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电子化监管的通知》(鄂食药监发〔2012〕304号)、《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应用督查考核制度的通知》(鄂食药监发〔2013〕155号)、《关于发布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数据传输接口规范的通知》(鄂食药监发〔2013〕16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覆盖面。要对全市所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施电子监管,安装统一的管理软件系统。各旗区局要督促所辖药品批发企业和二级以上医院按照“鄂食药监发〔2013〕167号”文件要求尽快完成数据对接工作。针对部分经营许可证到期(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因经营条件所限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不实施电子监管,但企业需作出“不申请换证、放弃继续经营”的书面承诺,报市局信息中心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局。

      二、确保企业有关人员指纹考勤和处方药销售驻店药师审核确认真实有效。近期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驻店药师指纹录入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以上人员必须与药监部门备案人员一致,不符合的人员指纹信息一律删除。对药师不在岗的药店不予采集指纹信息,禁止销售处方药。

      三、确保企业电子监管数据上传正常。各企业要确保网络畅通,实时上传电子监管数据;要严格按照电子监管要求,准确录入药械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或注册号、生产厂家、供应商、批号、有效期等基础信息,使用规范全称,不得漏填或错填;要正确使用管理软件系统,加强学习培训,防止操作不当引起的软件系统中的药械进销存数据与实际不符现象。各旗区局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业整改。

      四、各旗区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加强对所辖企业电子监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以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科学监管水平。要注重收集企业管理软件和监管平台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统一反馈市局信息中心。

      五、近期市局将安排软件公司人员赴各旗区就企业软件安装、指纹采集、数据对接、人员操作培训等问题进行集中处理,请各旗区局给予配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