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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种知识提前知 备耕无忧保丰收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19-08-09 15:23   字号: 下载:
  眼下,正值春耕备播时节,为了保护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鄂尔多斯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 提醒农民朋友在选种、购种时要多看、多问、多了解,保障增效增收。
  一、慎重选择经营者。农民朋友在选购良种时,一要选择正规经营者,即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经营资格(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经委托在农业部门备案的经销者),经营时间长、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的正规渠道购买,一旦发生质量纠纷,这些经销者具有赔偿能力。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廉价种子或走村串户沿街叫卖的种子,他们一般没有合法的手续(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而且流动性很强,所售种子质量往往难以保证,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无处索赔。二要选择能够真实提供种子特征特性、栽培管理措施并能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经营点,使良种与良法配套,充分发挥良种的优势。
  二、理性对待广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二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参加各类宣传活动(如“科技下乡”、“科技扶贫”、“项目投标”等),不可盲目听信商家广告宣传,购种注意商家广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多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或农技部门咨询,以防购到假劣种子。如果确实想购买,可向种子经营者索要一张该品种的广告宣传单,以便将来发现所购种子与广告严重不符时,可向商家提出索赔。
  三、选择正规包装的产品。正规生产单位生产的原包装种子,包装物表面印有醒目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有的还有防伪标记,包装物内外应有标签。农户在购种时一定要多看、多听、多问,避免上当受骗。一看所购种子包装、标签标注项目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具有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购种时发现内容不全或对其真实性怀疑时,可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举报。二是拒购散装种子或无证分装种子,避免购买到假劣种子危害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四、保留证据以备维权所需。购种时一定要索要发票或销售凭证,并查看发票内容是否写清购种单位、购种日期、种子品牌、品种名称、种子重量、价格、供种地点和经销单位公章等,并保存到本期作物收获后,以免索赔无据。大量购种时最好当面封存样品,连同购种发票、种子包装袋、种子标签、品种介绍和广告宣传单等保存到本作物收获后,一旦发生质量纠纷,用以举证之需。
  购种后,农民朋友应按照包装提示妥善保管(储存)籽种,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播撒。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造成损失的,需持购种凭据、种子包装袋等有关证据,向种子经销商或生产经营者索赔。如协商不成,要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投诉。如果经有关部门协商、调解、仲裁仍不能得到赔偿或认为赔偿不合理,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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