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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企业开办营商环境 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2-08-12 15:23   字号: 下载:
 

关于优化企业开办营商环境

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推进我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地址数据应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先进、追赶超越、全面建设市场监管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100条》改革创新任务要求,就推进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有关工作指引如下,请结合实际探索推行。

一、明确相关概念

市场主体鄂尔多斯市域内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指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标准地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地理空间位置的规范表述,鄂尔多斯市标准地址规范表述为:市、(区)、地名(城镇是街路,农村是村)、门牌号、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房号(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

二、试行“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告知承诺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要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登记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依据。

(一)办理要求

申请人申报登记注册时,应用鄂尔多斯规范表述的标准地址申报为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申请人可书面承诺方式免于提交住所证明材料,即申请人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对其申报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等内容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申请人不愿承诺或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能实现规范表述,申请人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申请人完整保留申报住所或经营场所时作出承诺所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备行政机关检查。

(二)住所要求

申请人申报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小区管理规约。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外,还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下列场所不得申报为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

1.非法建筑房屋;

2.危险建筑房屋;

3.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4.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相关规定的特定行业不得用于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建筑。

(三)承诺内容

1.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2.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将住宅改变为住所及经营场所已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住所及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自觉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变更规定

申请人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变更的,按照“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告知承诺登记”模式办理。不涉及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其他变更登记,不强制要求做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地址变更。

三、试行“一照多址”登记

企业“一照多址”登记是指住所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多个并在同一登记机关(旗区局)管辖范围的,可办理一个住所地营业执照,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只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以申请“一照多址”登记,也可以通过分支机构集中登记审批方式单独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住所与经营场所在不同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或者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超出原经营范围或依法需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增设的经营场所需要使用独立名称或者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依法需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不适用一照多址”,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一)办理要求

企业经营场所实行备案登记企业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营业执照同时记载企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信息以二维码形式体现,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查询企业的经营场所信息。企业可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或设立登记后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填写《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加、减少、取消经营场所,可按照经营场所数量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住所要求

“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告知承诺登记”住所要求。

(三)许可办理

已办理“一照多址”的企业,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可凭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到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申请办理。

三、试行“一址多照”登记

企业“一址多照”登记指以同一地址作为二个及以上企业的住所登记注册,形成一个地址核发多个营业执照的形态。

(一)办理要求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办理“一址多照”登记,并通过具体楼层、房号、摊位号、工段号等编号区别:

1.以商场化市场、大型商场等商务楼宇为载体,通过出租整体或局部楼层引进各类市场主体,可作为进驻企业住所登记。

2.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内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为重点的市场主体采取以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登记。

3.支持鼓励大学生创业,允许将众创空间”“孵化器企业等地作为登记注册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住所要求

“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告知承诺登记”住所要求。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对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监管工作,各级登记机关向有关职能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一)登记机关要及时把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供社会公众和相关职能部门查询。

(二)通过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模式,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监管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三)登记机关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四)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清单。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经调查属实的,登记部门要将相关责任人纳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清单,在1年内对其再次申请商事登记的,不适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登记,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五)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物、危险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依规由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六、其他事宜

探索推行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和防范虚假地址登记的有效抓手。各旗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地区实际推进落实,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联系人:何婷  8117134  

 箱:eedsyshjjsk@163.com

 

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

       2.一照多址服务指南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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