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总局令第45号)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公示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市监信字〔2021〕546号)要求,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指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指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指引》,并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统筹推动信用监管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决定成立信用监管科牵头,执法办案、法制审核和业务主管机构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信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监管科。
(一)领导小组组成情况
组 长:韩玉光 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刘里程 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 组 长:闫永升 党组成员、市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郝 忠 党组成员、副局长
折桂兰 党组成员、副局长
云小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武 厚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杨海峰 政策法规科科长
张 瑾 执法稽查局局长兼价监局负责人
王慧溪 信用监督管理科科长
林向军 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科长
王东升 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
杨旌莉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科长
刘国发 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
刘 莉 质量发展科科长
郝建疆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李海鹏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孙国栋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赵旭东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科长
张伊琴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林有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
贾瑞林 计量科科长
袁 玺 标准化科科长
马 亮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科科长
任 冬 知识产权发展科科长
崔克强 知识产权保护科科长
朱先红 药品注册生产监管科科长
李 霞 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管科科长
张苏杰 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
李苏和 药品安全监察科科长
杜 伟 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李红光 审评查验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接替其工作的人员接手相关工作,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领导小组职责。信用监管科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归集、公示和共享,负责因未年报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移出及信用修复工作。负责将市本级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信用监管机构,并对下一级信用监管机构报送的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作出是否同意列入的批复;执法办案科室(执法稽查局、价监局、反不正当竞争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广告科)负责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因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法规科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审核工作,对应列入而未列入的案件及时对执法办案科室进行督促,提醒其进行列入;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对收到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由信用监管科会同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综合保障中心要积极对接自治区局科技处,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等工作的账号权限管理,按照自治区级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系统内外信息共享,全面支撑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二、准确把握法定条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1.准确把握列入条件。要全面准确把握列入条件,做到应列尽列、客观公正。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质量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以及其它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其较重行政处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且属于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综合考量其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据实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严格履行列入程序。依照《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要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建立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审批流程。旗区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前,应当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复,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前,应当报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批复。列入决定作出的时间以上级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市及旗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实行全流程管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3.严格履行移出程序。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或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1.准确把握公示期限。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3年,按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公示。其中,较低数额的罚款,按照法定处罚金额幅度的30%以下执行(以下包含本数)。
2.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准确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公示信息应当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
3.全面实行流程管理。市及旗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行全流程管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三)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信用修复包括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的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按照“谁列入、谁修复”原则,信用修复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承办机构负责办理,具体流程按照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办理。(详见附件3)
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监测
市及旗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上级发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改正。严禁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收取任何费用。
本工作指引实行动态调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
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指引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指引
3.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指引
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文书表格
5.信用修复文书表格
6.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情形法律责任清单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